「離婚」代表兩個人之間身分關係的終結,但當協議破局、感情走到盡頭時,究竟誰能向法院提出裁判離婚?在法律上,並不是一句「感情不睦」就能解決的問題。
過去,我們的司法實務長期堅守「有責主義」:誰犯錯,誰就不能主動要求離婚。這樣的制度看似保護無責的一方,卻也讓許多早已名存實亡的婚姻無法劃下句點,只因法律條文過於僵化。從112年憲判字第4號【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到近年名人婚變引起的社會討論,都透露出一個訊號:這條法律已經開始劇烈鬆動與轉變。
在現行法律中,請求裁判離婚已經不再只是「誰劈腿」或「誰家暴」的簡單判斷,而是法院必須更全面地衡量雙方過錯的程度。我們將在講座中談談:這號憲法判決究竟說了什麼?有責的一方現在是不是更容易離婚了?而法院在認定婚姻是否「破綻」時,又會依據哪些具體事證?
這場講座不只是要探討「誰對誰錯」,而是想帶大家從制度的變動中,看見婚姻終結背後的社會成本,並一起思考:在離婚更容易的未來,我們該如何要求法律補上必要的配套?無論你正在經歷婚姻難題、想了解最新法律發展、或是對近期新聞中的離婚爭議感到好奇,我們都誠摯邀請你一起來聽、來談,也許能從中找到保護自己與家人的法律工具。
主講
蔡得憲 律師、民間司改會性別司改小組成員
- 時間:01/24(六)14:00-15:30
- 地點: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中辦公室 (台中市東區雙十路一段4-33號10樓之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