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活動說明
一、媒體近用權係指民眾接近與使用媒體的權利,臺北市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設立有線電視公用頻道(CH3),提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民眾一個播送公益、藝文、社教等節目及表達意見的管道,即是實踐媒體近用權之範例。
二、為落實媒體近用權,以及鼓勵民眾用影像關心及記錄在地文化,規劃辦理影片徵選活動,鼓勵全民運用攝影器材或手機拍攝影片,參賽作品將安排於電視頻道播出,以推廣公用頻道(CH3)及影片徵選活動。
貳、影片徵選主題
「我眼中的臺北味」以臺北美食文化為主題,拍出1至3分鐘的臺北市特色美食、記憶或風情、民眾心中的臺北美食私藏點、美食秘境等。
參、報名資訊
一、影片徵選辦理對象:
本國民眾及在本國居住、就學、就業之外籍人士(參賽者報名時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可以個人或團體名義參加,每人每組可投稿多件作品參賽。
二、報名期間
114年7月10日至114年9月22日23:59止
三、報名方式
1. 本活動統一採網路報名,請填寫線上表單。
2. 寄回紙本授權書:請於報名截止日期限前,將以下資料寄至「新北市新莊區和興街66號三樓 「我眼中的臺北味」影像徵件小組 收」。
以郵戳為憑,填寫線上報名表並簽署:【影片著作權授權同意書與切結書】(附件一)、每位參賽者之【個人資料及肖像授權取得使用同意書】(附件二)並將上述文件正本寄回承辦單位。
註1:參賽作品如涉及店家、店家負責人、店員或任何受訪者之肖像、聲音、言論或其他可辨識個人之畫面,參賽者須另行取得該被拍攝者之書面授權同意書。若未能提供,將視為報名資料不齊,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或得獎資格。參賽者應自行負責因未取得授權而衍生之一切法律責任。(附件三)
註2:除自創音樂之外,影片中請使用無版權音樂,如為自行購買的音樂請另外提供購買音樂證明。
3. 提供影片檔案:提供正片與無字幕乾淨版本影片檔的雲端下載連結(google雲端為佳)。(參賽者若資料不全,違反上述規則,承辦單位將通知限期補件/修改,如未補件則視為放棄參賽資格。)
四、徵選作品規格
- 影片長度:1分鐘至3分鐘內。
- 影片規格:1080p (Full HD):1920px X 1080px 以上,顯示比例 16:9。
- 檔案格式:.mod、.mov、.mp4、.wmv。
- 參賽者須提供2種規格影片:
- 正片檔:可加入字幕、字卡(亦可不加),但不可加入商業LOGO及浮水印等與劇情無關之圖卡內容。
- 畫面乾淨之影片檔:無字幕、無字卡、無LOGO、無浮水印等乾淨版本影片。若影片口白、旁白含外文,請提供繁體中文翻譯版本之字幕。
肆、獎項及獎金
首獎 (1名) 160,000
第二名 (1名) 60,000
第三名 (1名) 30,000
第四名 (1名) 20,000
第五名 (1名) 10,000
佳作 (8名) 5,000
伍、評選標準
(一)評分項目說明
創意與主題詮釋 (30%):主題是否明確,內容是否具原創性、創新性,並能引起觀眾共鳴。
文化內涵與在地特色 (20%):是否呈現臺北或在地文化的特色,並具有文化深度與敘事完整性。
攝影與畫面構圖技巧 (20%):畫面構圖、拍攝手法、鏡頭運用是否具有專業水準,視覺呈現是否流暢、美感佳。
剪輯與節奏掌握 (15%):剪輯節奏是否適當、流暢,轉場自然,整體氛圍與內容鋪陳是否合宜。
音效與配樂運用 (15%):背景音樂、音效是否恰當且不干擾內容,音訊品質佳,並符合影像情境與節奏。
(二)資格審查:由承辦單位就參賽者的報名文件與影片作品,進行初步報名資格與資料審查,若資料文件有缺漏之參賽者,承辦單位將通知限時補件,如未如期補件則取消參賽資格。
(三)評選會議:由3位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專業評審團進行內部討論,根據參賽者繳交之作品,依序選出前5名與佳作8名,並公告入圍名單。
(四)頒獎典禮:入圍者應配合出席頒獎典禮,並進行頒獎。獎狀及獎金將於典禮現場頒發,如無法親臨頒獎典禮者,請安排代領人出席領獎。
陸、注意事項
(一)凡報名即視同同意本活動所訂定的所有條件與約定。主辦單位保有修改、暫停或終止活動,以及審查參賽資格之權利,若有變更,均以官網最新公告為準,恕不另行單獨通知。
(二)參賽作品著作權歸創作者所有,惟須同意授予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該影片之永久無償使用權,不限時間、地域與次數,得以推廣臺北市觀光及相關業務為宗旨,使用於非營利目的改作、重製、編輯、發行、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例如:將影片上傳至本活動YouTube頻道或其他網站)。
(三)參賽者須保證其參賽作品之影像、文字、劇本、配音、圖像等內容,皆為原創創作,不得使用任何生成式人工智慧協助生成或改作。如經查屬使用 AI 生成,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其參賽或得獎資格,並得追回獎金與相關獎項。
(四)參賽作品不得有涉及惡意誹謗、人身攻擊、非劇情需要之不雅字眼或內容,亦勿違反善良風俗、以及涉及政治或商業宣傳等與主題無關畫面。
(五)參賽作品若有使用他人之圖案、文稿、肖像或音樂,並涉及相關之著作財產權時,需自行取得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等證明文件。若牴觸任何著作權法令,一切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承擔,主辦單位與承辦單位概不負責。
(六)如有使用第三方之作品(如道具、配樂等)、已發表之文字、訪談或影像紀錄等,須由第三方簽具授權同意書,並同意主辦單位及主辦單位授權之第三人自繳交影片起,不限時間、地域與次數,改作、重製、編輯及發行等非營利性運用,主辦單位均不需另行通知或致酬。
(七)音樂素材可為原創作品、選用以「創用 CC」授權之音樂,或其他合法取得授權之音樂。如涉及相關著作財產權時,需自行取得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等證明文件,並於報名時請一併提供授權書電子檔。
(八)若評選後未有足夠符合評審標準之作品,主辦單位有權「從缺」或「調整獲獎名額」;若有獲獎者放棄或資格撤銷,主辦單位可以依評選結果遞補。
(九)參賽者所填寫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外籍人士請提供護照號或居留證號)、住址、電話與電子郵件等資料均須真實且準確。
(十)得獎者須配合主辦單位後續宣傳作業與活動。
(十一)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若獲獎金額超過1,000元,需列入綜合所得申報;若獲獎金達 20,000 元(含)以上,主辦單位需依法律扣繳10%(本國人)或 20%(外籍人士)稅額,並由獲獎者提供所需文件,若未提供,主辦單位有權暫緩發放獎金。
(十二)若主辦單位在公告結果前發現參賽者有違反上述任何一項,將有權立即取消該作品之參賽資格;若於公告後查獲,主辦單位有權撤銷獲獎資格、追回獎金與獎座,且由參賽者負起相關法律賠償與責任。
(十三)主辦單位保留本徵件活動相關事項變更及解釋之權利。
柒、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承辦單位: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捌、活動聯絡窗口: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蔡小姐 02-6635-6885 #313/電子信箱:tsai.vivian@kbro.com.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