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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冤案製造機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被查獲毒品的人只要「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就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圍繞著這個條文的設計,有如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的聲請人一般,明明就有供出上手卻未被減刑,爭執什麼是「供出毒品來源」、什麼是「因而查獲等」要件者;也有如民間司改會長期救援的蕭明岳、周倉吉等冤案當事人一般,因為其他人被查獲毒品、希望爭取減刑,而被羅織冤枉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的條文設計究竟是國家機關打擊毒品犯罪溫床的利器,亦或是邊緣人民為求減刑、冤枉無辜者的冤案製造機?「離淵|冤案救援路上」系列講座之【藏在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中的冤案製造機】,邀請到蔡宜呈律師主持,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聲請人的代理人、睿益法律事務所所長李衣婷律師主講、權麒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宇安律師(巴毛律師)與談。
冤案救援路上,你我一同前行。
▧ 主持|蔡宜呈/司改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研修小組義務律師
▧ 主講|李衣婷/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聲請人之代理人、睿益法律事務所所長
▧ 與談|陳宇安/巴毛律師、權麒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長
▧ 時間|07/20(六) 14:00-16:00
▧ 地點|民間司改會台中辦公室(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二段845號)
可選擇線上/實體參與,實體到場限額40名,候補名單將寄出直播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