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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 online】勞檢因應暨實務判決解讀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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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Tue) 00:00 - 09.01 (Wed) 23:55 (GMT+8)Add To Calend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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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律師勞檢專班首次開放線上學習方式,讓您在家也能輕鬆研習最新勞資議題! 職場因應問題層出不窮,企業雇主、人資應接不暇。您是否覺得各方訊息報導繁雜,感到無所適從?想超前佈署因應管理措施,卻擔心資訊解讀有誤、不慎觸法? 本專班由沈以軒律師逐一整理分析109年度勞動條件檢查相關之行政法院判決,除將訴訟爭點分門別類詳細解說外,並比照與過往實務見解之異同處,最後再提供企業人資法務具體因應對策,俾求事先檢視規章制度適法性符合勞檢標準,進而有效降低法律風險。
沈律師勞檢專班首次開放線上學習方式,讓您在家也能輕鬆研習最新勞資議題! 職場因應問題層出不窮,企業雇主、人資應接不暇。您是否覺得各方訊息報導繁雜,感到無所適從?想超前佈署因應管理措施,卻擔心資訊解讀有誤、不慎觸法? 本專班由沈以軒律師逐一整理分析109年度勞動條件檢查相關之行政法院判決,除將訴訟爭點分門別類詳細解說外,並比照與過往實務見解之異同處,最後再提供企業人資法務具體因應對策,俾求事先檢視規章制度適法性符合勞檢標準,進而有效降低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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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 Introduction
‧ 課程名稱

【線上 online】勞檢因應暨實務判決解讀專班

‧ 課程地點線上 │ 線上課程
‧ 觀看時間共可觀看10天(此期間內不限次數觀看)
‧ 課程介紹沈律師勞檢專班首次開放線上學習方式,讓您在家也能輕鬆研習最新勞資議題!

職場因應問題層出不窮,企業雇主、人資應接不暇。您是否覺得各方訊息報導繁雜,感到無所適從?想超前佈署因應管理措施,卻擔心資訊解讀有誤、不慎觸法?

本專班由沈以軒律師逐一整理分析109年度勞動條件檢查相關之行政法院判決,除將訴訟爭點分門別類詳細解說外,並比照與過往實務見解之異同處,最後再提供企業人資法務具體因應對策,俾求事先檢視規章制度適法性符合勞檢標準,進而有效降低法律風險。

然而新冠肺炎疫情延燒不息,您是否想上課了解,卻又擔心群聚感染或時間不能配合?

好消息!在家防疫的福利來了!

沈律師勞檢專班首次開放線上學習方式!打破地域與時間限制,線上課程疫情期間提供10天(240小時)全日時段,供夥伴們每個時段享有240小時內重複觀看的權利,歡迎舊雨新知把握機會,千萬不能錯過!
‧ 課程大綱

★課程總時數4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台北市立圖書館終身學習護照”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線上觀看期間:10天(此期間內可不限次數可重覆觀看) 

 

課程大綱

一、加班制度(勞基法第24條、第32條)

(一)工作時間認定

Q:下列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

(1)自公司報到前往外地執行職務之通勤時間

(2)飛機上執行勤務之輪休時間

(3)飛機航班來回間隔之地面停留時間

(二)加班費時薪(平日工資)認定

Q:下列「補助性」報酬是否屬於工資性質:

(1)司機駕駛之誤餐費

(2)主管(業務員)之汽車(交通)津貼

Q:下列「獎勵性」報酬是否屬於工資性質:

(1)電汽業之全勤獎金、僻地津貼

(2)加油站之勤惰獎金

(3)百貨業之值班津貼

(4)客運業之行車獎金、老殘票格津貼、

服務(安全)獎金、公里獎金、載客獎金

(5)製造業之生產獎金

(6)量販業之業務銷售獎金

(7)銀行業、證券業之業績獎金

(三)平日停留辦公處所刷卡紀錄爭議

Q:面對平日停留辦公處所異常刷卡紀錄,雇主下列拒絕加班費給付之抗辯,是否有行:

(1)[制度篇]員工明知加班申請制度,

因個人因素未依規定申請

(2)[物證篇]提出員工陳述書注意事項

(提出時點、具體內容)

(3)[物證篇]提出員工實際最後工作時間紀錄

(4)[人證篇]主管/人資證述會提醒

「早點回去,可申報加班」

(5)[人證篇]員工本人證述「停留係因從事個人私務」

(6)[人證篇]員工本人證述「有收受紅包為加班費」

Q:員工系統上自行勾選確認「因個人因素提前上班」,若係受主管要求所致,有何法律上風險?

(四)假日出現辦公處所刷卡紀錄爭議

Q:面對假日出現辦公處所異常刷卡紀錄,雇主下列拒絕加班費給付之抗辯,是否有行:

(1)勞工有感工作截止時間在即,自行到公司執行職務

(2)勞工私下受顧客要求,自發性假日提供服務

(3)勞工為賺外快,向公司租賃車輛執行駕駛職務

(五)定額加班費約定爭議

Q:採定額加班費約定者,未將加班費數額與計算方式臚列清楚,是否會違反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給付給付?或是第23條工資明細提供義務?

二、國定假日加班費(勞基法第39條)

Q:國定假日調移需經個別勞工同意,此同意權可否透過工會集體共識替代?

Q:時薪制工作者若適逢國定假日未安排出勤,是否仍須依照勞基法第39條前段規定照給工資?

三、特殊延長工時(勞基法第32條第4項)

Q: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之特殊加班如何認定?以下事由是否符合例外類型:

(1)航空業之機場流量管制、天候因素、

機械故障、罷工因應期間

四、輪班制更換班次之休息時間規範(勞基法第34條第2項)

Q:勞工首日出勤班表「9時至20時」、次日受雇主要求提前一小時至早上8時到場開會加班,是否屬輪班制更換班次?

Q:勞工首日實際出勤時間為「8時20分至19時46分」,次日實際出勤時間為「5時51分至18時45分」,是否有違反輪班制更換班次休息時間規範?

五、特別休假(勞基法第38條)

Q:主管能否直接於班表中為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期日?

Q:特休未休折算工資延誤發放,超過施行細則規範30日之期限,機關得否逕行依照母法裁罰?

六、工資全額給付(勞基法第22條)

Q:員工遲到分鐘數如何扣款?「遲到30分鐘內罰金50元」約定是否有效?

Q:員工績效不佳可否扣減年終加菜金或減發績效獎金?

Q:員工違規懲處扣款,雇主與其簽署「賠償扣款同意書」,是否有效?

Q:雇主能否片面變更獎金之發放辦法?是否需經逐一勞工個別同意?或是經過工作規則核備程序?

七、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

Q:上下班通勤意外,雇主配合辦理用印勞保傷病給付申請書並暫時核給公傷病假,事後能否改稱本件非屬職業災害?

八、資遣費(勞基法第17條、勞退條例第12條)

Q:雇主片面將勞工自請離職日提前或逕行退保,是否代表就是為資遣處分?

九、勞工身份認定

Q:下列是否屬勞工身份(勞動契約):

(1)職前訓練期間之實習生

(2)高爾夫球場之桿弟

(3)論件計酬之裁縫員、駕駛員、工頭、就業服務員

(4)無庸打卡請假之高階主管

十、一事不再理

Q:雇主短計平日工資,以致同時短少給付同一月份的「平日」加班費與「休息日」加班費,是否屬同一行為?若機關分別處以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與第2項裁罰,有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十一、裁量怠惰

Q:裁罰金額判斷標準「累計違法次數」,應否限定「違反同條項之累計數」?

Q:機關以雇主受到社會上一定程度責難、使十餘名勞工工作超時,即論以最高額度罰鍰,有無濫用裁量權疑慮?

十二、裁處管轄權

Q:公司登記地在新北市,所屬員工在臺北市執行職務,若發生「雇主未置備出勤紀錄」與「勞工超時工作」違法情事,哪一縣市主管機關有裁處管轄權?

■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103年度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2、行政院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與筆試口試委員

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調解委員

5、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助中介團體勞資爭議案件審查委員

6、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訴訟專案審查委員

‧ 連絡電話台北(02)2748-5188 /台中(04)3506-0841
‧ 注意事項◎不可與其他優惠併用(含黃金存摺)!
◎不可使用現金券!
◎課程費用含精美教材…等
◎課程發票皆於課前郵寄交予學員!
◎課程內容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協會保有調整線上課程播放時段的權利!
‧ 報名須知‧課程內容及開課時間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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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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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以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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