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保障之外,平等參與與自立更為重要】
聯合國於 2006 年 12 月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CRPD)」,影響全球 6 億身心障礙者的保障。而我國也經立法院於 2007 年 7 月通過相關施行法,然而社會風氣還是認為照顧身心障礙者,只不過是出於一種慈善的福利,因此無論是個案適性協助或是無障礙環境,在規範上與解釋上,都未正視身心障礙者於生活中遭遇的種種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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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PD第9條即提到無障礙/可近性,即除了建築、道路交通、室內外設施之外,還包括資訊和通訊方面,都要能夠考慮到不同溝通方式的使用者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居住在社區,若要和所有人同樣享有社區生活、教育、就業、就醫或是休閒活動。
例如電視的偶像劇、電腦的網路新聞和手機介面等,必須考慮到聽障者以及視覺障礙者需要不同的閱讀資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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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可近性會影響一個人是否能夠接近社會資源的能力,而缺乏「平等參與及自立生活」的社會,就有隨著時代演進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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