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世俗社會的觀點,不准同性結婚是性傾向歧視,但如果反對理由是因為「我信仰的宗教認為婚姻應該是一男一女」,這樣的信念是否仍是歧視?
例如心理諮商師,如出於真誠的宗教信念反對同性性行為,並因此拒絕提供同性伴侶諮商服務,他的行為應不應該被禁止?如果強制要求他為同性伴侶提供諮商,是否干涉了宗教自由?但如果容許他拒絕為同性伴侶提供諮商,是否等同於容許性傾向歧視?
如果你認為上面案例無疑構成歧視,那麼比較一下:
依世俗社會的觀點,雇主可以對員工有一定的服裝要求,但如果人們出於真誠的宗教信念,而希望佩戴宗教性的標誌,雇主能不能一律禁止?
或者雇主有提供若干彈性的義務,使得職場也可以擁抱多元價值?
這個議題跟上面性傾向歧視的案例,有無不同或矛盾?
當中的取捨,特別是對於懷抱自由立場的人們,造成深刻的兩難。
9月不純粹法學邀請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博士後研究員楊雅雯,與聽眾分享歐洲人權法院Eweida and others v. the United Kingdom案及 S.A.S. v. France案,討論宗教自由與反歧視的拉鋸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