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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第三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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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Mon) 10:00 - 07.20 (Fri) 11:00 (GMT+8)加入行事曆

福華文教會館1樓(前瞻聽/1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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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入場相關規定以活動主辦方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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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CEDAW施行法第6條規定,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根據我國CEDAW施行法第6條規定,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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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簡介

聯合國是因著追求世界和平與維護基本人權兩大宗旨而成立的,因此於1948年起相繼制定了五大人權公約,包含1979年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一切形式歧視婦女公約,以下簡稱CEDAW)」。這些公約,是聯合國用以約制其眾多會員國履行上述宗旨目標而發展出來的權力與義務,但有鑑於婦女與兒童兩類族群長期受到的歧視剝削,因此,五大公約中除「禁止酷刑公約」外,「兒童權利公約」與消除對婦女歧視也特別開放給非聯合國會員國的國家參與簽署。目前,包括聯合國的非會員國在內,全世界已經有189個國家加入消除對婦女歧視的簽署了。

CEDAW一直被國際視為是婦女權利的清單與保障書,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CEDAW的全文分成六大部份,三十個條文,一至十六是主要條文,明列各項性別平等權利,其餘十七至三十條則是簽約國義務,公約執行與監督機制,簽署加入及保留程序等執行規範。

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我國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行政院爰於200678日函送公約由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200715日議決,29 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為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行政院於2010518日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經立法院2011520日三讀通過, 總統68日公布,自201211日起施行。

根據我國CEDAW施行法第6條規定,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我國分別於2009年與2013年分別公佈初次及第二次國家報告,第三次國家報告已於2017年公佈,並訂於2018716日至20日於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福華文教會館召開「CEDAW第三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議」,邀請五名國際審查委員來台,針對國家報告內容與五院代表及非政府組織進行對話,隨後就國際審查委員之建言,整理作為後續推動相關政策之參考,藉以強化我國落實CEDAW之施政品質,更進一步對外呈現我國在CEDAW推動的努力,提升台灣在國際上之能見度。

【中華民國第3次國家報告】共同核心文件中文版下載
【中華民國第3次國家報告】共同核心文件英文版下載
【中華民國第3次國家報告】專要文件中文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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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第三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議

2018.07.16 (Mon) 10:00 - 07.20 (Fri) 11:00 (GMT+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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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三段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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