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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藝來作客」-藝術家駐館創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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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1 (Thu) 00:00 - 09.09 (Fri) 17:00 (GMT+8)加入行事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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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藝來作客」-藝術家駐館創作計畫,即日起開始受理申請,最高補助九萬元喔!為推展客家文化創新,扶植具有潛力之各類創作,並提供六堆民眾及遊客參與藝術創作與體驗客家文化之美的機會,發揚六堆客家文化。
「創藝來作客」-藝術家駐館創作計畫,即日起開始受理申請,最高補助九萬元喔!為推展客家文化創新,扶植具有潛力之各類創作,並提供六堆民眾及遊客參與藝術創作與體驗客家文化之美的機會,發揚六堆客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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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簡介

「創藝來作客」-藝術家駐館創作計畫申請簡章

一、宗旨:為推展客家文化創新,扶植具有潛力之各類創作,並提供六堆民眾及遊客參與藝術創作與體驗客家文化之美的機會,發揚六堆客家文化。

二、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客家委員會        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承辦單位:六堆生活學院(社團法人屏東縣深耕永續發展協會)

協辦單位:屏東縣客家文物館、屏東縣竹田鄉西勢國民小學

三、創作地點:屏東縣客家文物館(屏東縣竹田鄉西勢村龍門路97)

四、駐館時程:10510月(共計1個月)。

五、申請資格:不限性別與國籍,凡從事各類藝術創作者(團體或個人),且符合下列條件者,皆可申請。

(一)優異創作成果者、六堆客籍、屏東縣籍優先。

(二)非創作相關(藝術、設計、影視、音樂、數媒、舞蹈、文學等)學系畢業者,須具備從事創作兩年以上之經驗。

(三)對於駐館創作有濃厚興趣,並提出具體創作展現計畫者。

六、創作主題:以六堆文化、屏東縣客家文物館館舍、典藏文物、六堆特色節慶、祭典或民俗文化、地景人文、生活美學、自然生態與社區營造等範疇為主題。

七、申請時間與方式:

(一)即日起至10599日止,請至屏東縣客家文物館官網下載申請表件

(二)郵寄: 911屏東縣竹田鄉西勢村龍門路97號(請註明:「創藝來作客」-105年屏東縣客家文物館藝術家駐館創作計畫申請,以郵戳為憑)

(三)E-mail:填妥相關表件資料寄至scda98@gmail.com

(四)洽詢專線:08-778811608-7789395 六堆生活學院(辦公時間:週二~週六 900~1700)

八、甄選方式與結果:

(一)採「書面審查」的方式,邀集各領域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共同審議,逾期及缺件者恕不受理申請,亦不退件。(訂於收件後1週內進行)。

(二)審查重點

1.    企劃內容與創意。

2.    申請團隊或個人經歷。

3.    創作計畫的完整性、經費配置與企劃執行可行性。

4.    專業能力及過去實績(含過去展覽實績、受邀展覽與創作經歷或獲獎紀錄、相關駐館或交流經驗等)。

(三)甄選結果:遴選藝術家2組(團體/個人)。

1.預定公告暨通知入選名單時間為1059月中旬公佈於屏東縣客家文物館官網,並另以電話通知獲選者。

2.入選之個人或團隊應於接獲通知 5 內向承辦單位簽署駐館契約書,逾期或未到者視同棄權,其資格由其它備取個人或團隊遞補之。

九、申請資料:

書面資料請以A4尺寸製作裝訂,並附電子檔光碟片,乙式兩份。

(一)「創藝來作客」-105年屏東縣客家文物館藝術家駐館創作計畫申請表(附件一)

(二)駐館創作計畫書(附件二),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申請動機、創作理念、緣起、創作內容、空間使用計畫、創作經歷、獲獎經歷、策展/出版經歷、成果展現企劃、預期效益及計畫經費概算表等,以詳盡說明計畫內容。

(三)其他可供參考資料:創作者簡經歷、學經歷背景、專業領域、競賽經驗及作品集(含作品年表、實際執行成果)等。

備註:本計畫使用場地示意圖,可參考「駐館創作活動空間示意圖」。(附件三),以上申請資料不予退還,請自行留檔。

十、駐館藝術家權利與義務:

(一) 駐館藝術家(團隊)(以下簡稱藝術家)須於駐館執行時程內完成藝術創作作品。

(二) 獲選藝術家可獲得藝術家創作補助津貼:每組或人/新台幣九萬元整,含藝術創作所需材料、零配件、辦理分享活動、講師費、材料費、裝置費、生活費、交通費、誤餐費、住宿費、出席費、個人所得稅及二代健保費等所有花費。

(三) 於駐館期間創作發表作品之著作財產權為屏東縣政府與六堆生活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擁有,屏東縣政府與學院基於教育推廣所需,享有該作品之展覽、發表、攝錄影、出版、報導、宣傳之權利。

(四) 駐館期間,如遇學院辦理各項公開活動,如記者會、社區教育推廣相關計劃等公開活動、各項訪視及會議,藝術家應配合參與。

(五) 學院無償提供創作及展覽場地,藝術家應盡使用維護義務並清潔周圍環境,以保持環境整潔,不得以不能或難以復原之方式,使用創作或展覽空間;駐館期滿後,藝術家離開前應配合學院移置私人物品,並復原空間;如未於期限內清除,視同藝術家之拋棄物,學院無需通知即有權作任何處理,處理過程所衍生之費用及損害,概由藝術家負責。

(六) 藝術家進駐後,可規劃駐館藝術家分享區,以互動式之活動形式,如現場展示、示範表演、工作坊、DIY、研習活動、講座、體驗活動等任何方式呈現,且需配合學院安排向來館民眾分享互動至少一場次。

(七) 藝術家駐館後應辦理一場次成果展現,呈現方式不限,惟應配合學院期程,於1105(六)上午辦理;另文宣品等設計需配合學院辦理。

(八) 駐館期滿後,藝術家須於駐館結束後20日內,以書面與電子檔方式交付駐館展覽成果紀錄(文字敘述,並附上駐館期間活動照片資料)。

(九) 駐館展出內容及相關活動,不得違反本計畫內容及中華民國之相關法令;經查證屬實者,立即終止其權益,並賠償所受損害。

十一、備註: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保有修正及解釋內容之權利


文字方塊: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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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竹田鄉西勢村龍門路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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